新泻强虏中国劳工案原告要求日本政府放弃上诉
宣判完毕,法庭内立即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原告王成伟老人的眼眶湿润了,他手握写有“打赢了国家和企业”的横幅,向协助他们打官司的志愿者说:“真的很感谢大家。”
本报记者吴珊/综合报道
日本新泻地方法院3月26日判定,日本
政府和当地的一家海运公司应当向12名在二战期间被绑架到日本做苦役的中国劳工支付总额为8800万日元(约合83.03万美元)的赔偿。
这是日本法院首次明确认定日本政府对在二战期间绑架中国劳工服苦役负有责任,同时也是第一次判处日本政府和企业同时向中国劳工进行赔偿。消息传来,已经78岁高龄的沈阳劳工张连信兴奋地连连说:“太好了,太好了。我们吃的苦总算有了回报。”
每位中国劳工获赔7.55万美元
在新泻诉讼案中,被告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强调,中国劳工的诉讼已经过了赔偿追诉期限,赔偿请求权已经消失。但新泻地方法院认为,中国劳工提起诉讼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但当时的社会环境等客观条件让人无法完成这些准备,劳工们客观上无法提起诉讼。
新泻地方法院审判长片野悟好在宣布判决时说,将劳工绑架到日本做苦役本身就是“日本政府和企业策划并实施的不法行为”。此外,这些中国劳工被绑架到日本新泻后,被迫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为新泻临港海陆运输公司工作,而日本政府和新泻临港海运公司没有为这些劳工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所以必须向每位中国劳工支付800万日元(约合7.55万美元)赔偿费。
宣判完毕,法庭内立即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原告王成伟老人的眼眶湿润了,
他手握写有“打赢了国家和企业”的横幅,向协助他们打官司的志愿者说:“真的很感谢大家。”
对日本国家“十分严厉的判决”
与以往任何一次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一样,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日本政府和新泻临港海运公司一再狡辩并且声称:二战期间的日本法律并不禁止政府和企业绑架外国劳工,而且中国劳工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日本民法规定的20年追讨时效,因此他们赔偿请求权已经消失,但是新泻地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这些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新泻地方法院的判决令日本政府感到十分意外,因为这是法院首次判处政府和企业向受害的中国劳工进行赔偿。判决下达后,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司中国科首席事务官冈田诚司表示:“我认为这是一个对国家而言十分严厉的判决。我们将认真讨论判决内容,并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以决定今后的应对措施。”
新泻临港海运公司发言人则声明说,法院做出了一个“并不恰当的决定”,“我们将和律师对判决内容进行研究,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新泻法官首次“现场勘察”
3月23日,日本札幌地方法院曾驳回了43名中国劳工就北海道劳工诉讼案提出的诉讼请求。但3天后,日本新泻地方法院却做出全面支持原告的判决。代理齐齐哈尔化学武器受害案的中方律师苏向祥表示,日本司法相当独立,法官往往依据自己的认识判决,所以不同的法官对同类官司做出不同的判决是常见的事情。
苏律师说,日本政府和企业一直以“国家无答责”、“超过诉讼时效”、“中日联合声明”、“个人无权起诉国家”4条理由驳回对日诉讼,新泻判决证明日本的司法体系再次否定了日本政府和企业的4条托词。
宣判之后,原告代理律师、多年代理二战劳工诉讼的北京律师康健也激动地表示,这次中国劳工获得了全面胜诉。此案突破了类似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几大难题,如“国家无答责”、“个人请求权”等方面的障碍,法院详细认定了当年日本政府和企业的违法事实。法院宣布日本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这在对劳工诉讼的判决中尚属首次。
据康健律师向记者介绍,新泻诉讼从1999年正式起诉,到现在已经有5年,其中开了十几次庭,有两名原告在诉讼期间已经去世。12名原告中,有8名原告曾赴日出庭作证。2003年1月,新泻地方法院曾经进行了一次“现场勘验”。法官来到当年中国劳工工作的新泻港,亲身体会到劳工当年极其恶劣的工作条件。这也是在一系列的劳工诉讼中,法官第一次到现场亲身“取证”。
“国家无答责”冷遇索赔
张文彬等12名中国原告于1944年被日本军队强行绑架到日本新泻,被迫从事搬运煤炭、大豆等苦役。他们每天一日三餐,每餐只有两个小馒头,却要工作10小时以上,而且一次澡也没有洗过,冬天就靠麻袋当衣服御寒。那些试图逃走者或被刺刀刺死,或被军犬咬死。其中原告张文彬1945年还被当作间谍关进了广岛监狱,并遭遇原子弹爆炸事件,受原子
弹辐射影响,后来还患上了直肠癌。为了寻求正义,张文彬等人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以及新泻市港湾运输公司支付总额达2.75亿日元的损害赔偿,并进行道歉。
资料显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军方从中国,朝鲜半岛和其他亚洲国家共运送大约80万人往日本当苦工,在煤矿和港口等地方工作。另外,也有妇女被迫为军人担当所谓的“慰安妇”,提供性服务。
中国劳工在日本提起的诉讼已有很多起。1996年,曾被绑架到北海道的刘连仁在东京提出赔偿诉讼,东京地方法院于2001年根据“国家无答责”法规,否定日本政府对《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行为负有责任。今年3月23日,日本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以“国家无答责”、中国劳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过时等为由,驳回了中国劳工受害者及其家属对日本政府提出的8.6亿日元赔偿的诉讼要求。
对日索赔仍路途艰难
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认定战时强掳强制劳工的日本政府和企业的共同不法行为,并判令三井矿山株式会社向每位原告赔偿1100万日元;2001年7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刘连仁诉讼案件的判决,认定战后日本政府违反救济义务而判决其赔偿2000万日元;2003年京都地方法院的判决驳回所谓的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国家无答责的法理;2003年3月,在以10个日本企业和日本政府为被告的东京第2次审判的判决中,又驳回所谓的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国家无答责的法理。
尽管已经有了几个胜诉或驳回托词的案例,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仍处于艰难的路途之中。一位曾参与这一系列诉讼的中国律师介绍了诉讼面临的几大困难:首先是经费缺乏。要去日本打官司,诉讼费用、路费、食宿费等都不是小数目,而仅仅靠原告个人承担这样的费用是不可能的;其次是诉讼过程漫长,原告中有许多老人已经去世,这就给诉讼取证增加了不少难度。另外,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个人赔偿请求权利问题,这些都依然面临着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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