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司法部日前出台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规则要求,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规则,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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