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业快速发展的助推剂 ———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为促进加工贸易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海关总署制定了新的《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
的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加工贸易,在我市出口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办法》的各项新规定,应引起我市加工贸易企业的关注,做到顺利办理结转业务。该《办法》施行后,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无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只需经主管海关备案后,就可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同时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2)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并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3)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4)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该《办法》还规定了海关不予受理结转的情形:(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等。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