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和注销,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以前施行的《办法》只有十四条相比,规定更加详细、严格。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更加明确。《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的分类更细。《条例》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的“门槛”提高。《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组织机构更加规范。《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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