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布4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不许向学生集资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昨天,新华社经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办校条件和收费方法。
不允许公开集资办校
《条例》明确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不批准;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也不能办校。
禁止借用公办学校校舍
同时《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经主管的教育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收费标准须主管部门审批
《条例》还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