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中,对于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不少消费者认为,这个罚款标准太低。对此,有关专家表示有两个原因,一是立法权限受限;二是立法目的不是惩罚重在引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毕玉安说,这部规定出台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就有人提出惩罚标准太低。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是这部规定属于部门立法,而部门立法是要受国家有关立法法限制的,不能逾越最高权限。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期待着随着更高层次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会改变这一现状。
另外,这部规定重在引导规范汽车制造商对缺陷汽车产品实施主动召回。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的一种。如果汽车制造商发生隐瞒缺陷的行为,我们将在媒体上曝光。虽然可能罚3万元,但连带的效应是很大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不是罚款,而是来自市场。对于一个成熟的企业,应该很重视企业的社会信誉。社会信誉极差的产品,消费者是不会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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