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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者
青岛新闻网  2004-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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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国惩治腐败犯罪的许多案例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已经成为巨贪们逃避严惩的“避难港”,不能适应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马鞍山市市委书记丁海中呼吁,及时对刑法相关部分进行修改。

  丁海中介绍说,根据中国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相比之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较轻,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量刑的财产数额“上不封顶”。这也就是说,如果贪污受贿700多万元,就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可对700多万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最高只能被判有期徒刑5年。

  丁海中建议,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设计,在发达地区,以每50万元判一年有期徒刑,在非发达地区则以每30万元一年,且刑期上不封顶。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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