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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我的照片 法院判决:侵权广告公司赔秦某2000元
青岛新闻网  2004-03-15 03:04:31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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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拍摄的风光照片被人节选做成了酒店门头招牌。照片拍摄者秦某将酒店和制作该门头的广告公司告上法庭,市南法院近日对这起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广告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秦某2000元。

  2001年8月,市民秦某发现自己拍摄的《世纪青岛》风光照片被台东三路一家大酒店节选了一部分,做成大型广告门头招牌。秦某认为,酒店未经他许可,擅自改动、节选照片制作成广告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拍摄的对象虽然是自然景观,但在拍摄过程中体现了拍摄者的特有经验,因此,秦某拍摄的照片构成摄影作品。广告公司在制作酒店门头招牌过程中,使用了秦某拍摄的作品作为背景图片,但没有经著作权人同意,是对秦某享有的复制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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