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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缪昌青与被执行人赵华伶债务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4)北北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华伶自愿将其所有的青岛市延安三路23号(4)号房屋(青房私字第36797号)给申请执行人缪昌青抵偿债务1600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华伶,本院现予公告被执行人赵华伶所持有的青岛市延安三路23号(4)号房屋的青房私字第36797号房屋所有权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2004年3月5日
特此公告。20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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