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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黎城晋能铁合金厂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为00380395,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澳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义庭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人黎城晋能铁合金厂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2004年3月12日
特此公告20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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