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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手续费下调
青岛新闻网  2004-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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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昨天,市物价局转发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房产抵押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尽快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我市房产抵押手续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住房房产抵押手续费改按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50万元以下的每套(宗)150元,50万元以上的每套(宗)300元。

  其他房屋房产抵押手续费在鲁价费发[2002]171号文件制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即按房产抵押金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抵押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为0.7‰;2000—5000万元(含)部分为0.175‰;5000万-1亿元(含)部分为0.105‰;1亿元以上部分为0.035‰。

  其他事宜仍然按照鲁价费发[2002]1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刘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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