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从市公安局获悉:由于2003年11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后,原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可迁入户口的规定不再执行。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在2003年11月24日前已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并符合原政策规定条件要求按照原规定办理的,可按以下规定在限定时间内一次性办理落户手续:
一、属在2003年11月24日前购房,其购房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者生活来源、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实际支付本市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款,或购房人系抵押贷款购房的,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已还贷交足达到以下规定的房款款额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
1.市南区、崂山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
2.市北区、四方区80万元以上人民币;
3.李沧区70万元以上人民币;
4.黄岛区、城阳区城区60万元以上人民币。
二、属在2002年6月1日前购房,其购房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者生活来源、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实际支付本市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款,或购房人系抵押贷款购房的,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已还贷交足达到规定的房款款额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
三、属在2002年1月5日前购房,其所购房屋已获得市人控办、市公安局核发的《购房入户审验通知书》资质或已报市公安局备案的(有备案表),购房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并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固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按照其所购住宅建筑面积60至79平方米迁入1人,建筑面积80至99平方米迁入2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迁入3人的标准,准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
同时,公安部门提醒广大市民,符合上述规定的,购房人自现在开始60天内完备有关手续,并将所需材料报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逐级报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其中购房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在解决之列。其他不清事宜可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拨打电话2026338及青岛政务信息办公网户籍之窗(
h ttp://www.gov.qd.sd.cn)详细咨询、查询。(王进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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