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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淄博新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宗立潭、庄永清、刘兆杰与被执行人德马(青岛)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委托有关部门对其评估,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070362元。如被执行人对以上评估价值认定有异议,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到期不提出异议,我院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2004年3月5日
特此公告20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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