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经函[2004]23号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维护废金属回收加工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对市内四区及崂山、城阳区域内持有《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的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和要求:凡持有《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的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都应参加年审。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参加年审时,须持《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青岛市金属回收办公室办理年审手续,未办理年审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废金属回收经营资格。
二、年审地点:湖北路14号丁。联系电话:2861496三、年审时间:2004年3月10日至30日。青岛市经济委员会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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