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吴正德建议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以让政府和公务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防止权力滥用。“我国由于原来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人事制度、干部制度方面的原因,对于发生的很多重大失误,直接的、间接的,都不是追究个人的责任。”吴正德委员说,“有时候就是以集体负责,犯了错误还可以升官、平调,甚至还要高调;犯了错误没关系,说这叫成本、学习的费用,等等。这样根本就不能承担责任。”吴委员介绍,引咎辞职主要是指公务员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造成一定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从而主动承担责任,提出辞职的一种自律和自究行为。在国外,该制度已比较普遍。“现在我们新一届政府亲民、民本的思想非常突出,政府就是对人民负责。所以,既然政府的工作有意、无意、直接、间接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就应该承担责任”。
吴委员解释,引咎辞职是对公务员道德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特殊使命,应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引咎辞职表明公务员敢于正视责任、承担责任,就是其应有的一种职业道德。“这样也能够防范于未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教育更多的干部敬业,有利于我们干部队伍的建设。同时,还能从制度上防止腐败、反腐倡廉、制约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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