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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银行业的监管工作
青岛新闻网  200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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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跃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深化金融改革、健全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并把保护存款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监管与支持创新的关系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重要论述,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思想性和指导性,为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开展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正确认识、全面把握银行业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建立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于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已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形势不断出现新变化,国内经济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种矛盾相互交织。从青岛的情况看,部分银行机构还存在历史包袱重、不良资产比率高、内控机制不健全、盈利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大力培育创新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努力使监管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是着力培育创新意识。按照银监会提出的新的监管理念、“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积极开展监管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手段创新。青岛作为沿海开放城市,金融创新需求高、发展快,青岛银监局作为监督管理机构,将本着“以创新促发展,通过发展消化历史包袱”的精神,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方面有新的突破。只要符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要求,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措施跟得上,就积极支持鼓励各商业银行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活动,特别是对创新产品的准入管理方面,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改进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监管创新,带动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消费,推动全市银行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壮大实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是着力培育发展意识。当今社会正处在一个不断变革的时代,银行业监管工作也要按照与时俱进的精神,积极与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和技术接轨、与我国金融业发展速度和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框架内,制定辖区监管制度和办法要有前瞻性,监管措施实施要有预见性,监管手段运用要具备灵活性和实效性,树立超前的监管理念,对银行机构潜在的风险预先进行评估和警示,最大限度地降低化解金融风险的成本。

  三是着力培育服务意识。监管的目的是保证整个银行体系的公平竞争和安全有效运行,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在个体目标上冲突,但在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解决这一矛盾的重点就要求我们在监管工作中提高服务意识,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在政策法规框架内,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改进服务,使被监管对象真正能够体会到自己是监管的最直接受益者,有利于更好地协调监管者与监管对象间的合作关系,通过良好而真诚的服务,进一步促进各种监管政策、手段、方法等得到贯彻实施并收到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工作重点

  尽快提升青岛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整体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银监会近期的工作重点是:高度重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双降”工作,督促其通过存量资产的清收、重组、盘活、核销和增量资产的优化等多种方式,切实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不断提高其综合竞争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实施分类监管为主线,不断深化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有效性监管;积极引导城市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找准市场定位,不断开发满足广大市民需求的金融产品,树立市民银行的良好形象;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使信用社真正成为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力军;继续做好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积极支持外资银行依法合规拓展业务,针对目前青岛地区已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状况,在切实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促进和保障金融业开放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外资银行在青岛扩大业务范围。

  围绕上述监管工作重点,作为辖区银行业监管部门,将不断探索银行业监管的新措施、新办法、新手段,逐步实现监管工作思路和操作方式的全面转变。一是实现由“一刀切”式的监管向区别监管转变。通过调查研究,摸清监管对象底数,查找监管对象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二是实现由管监分离向管监合一转变。要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实施从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到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三是实现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管向依靠法律手段监管转变。要改变过去监管过多地使用行政手段的做法,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开展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和权威。四是实现由单纯的事后监管向事前预警、事中分析、事后监督三者合一的监管转变。强化非现场监管的作用,逐步和监管对象数据中心联网接口,实行金融监管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发现和预警预报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非现场监管真正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五是实现由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根据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包括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和统计分析指标,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和判断,及时警示金融机构关注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六是实现由经验型监管向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监管转变。要改变过去凭经验监管的方式,规范操作,科学设计,借鉴国际通用的监管标准、程序和模型,提高监管的水平和质量。七是实现由突击性间断式的监管向序时性连贯式的监管转变,逐步形成规律性的持续监管,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三、扎扎实实落实各项金融监管措施

  (一)坚持目标导向监管,分类实施监管措施。针对辖区银行业机构众多、各类机构市场功能定位不同、风险特征及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状况,分类确定监管目标,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并以此引导金融机构围绕监管目标,在法律法规及市场的有效约束下,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在监管实践中,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充分考虑各类机构的具体特点,避免“一刀切”,或者“切一刀”,适时出台分类监管的标准、目标和业务指导性意见,增强金融机构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过度监管阻碍金融创新。从今年开始,我们将参照各金融机构2003年的业绩及内控能力、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考评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通过实行目标导向监管,最大限度地为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经营空间。

  (二)不断提高行业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一是增强金融机构业务办理程序的透明度。对不涉及商业机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金融机构逐步公开办理条件、标准和操作程序。二是建立经营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业内通报制度。第一步,承认各行不同的基础条件,通过一定的指标,先考核各行的进步度,然后再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各金融机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银监局或者银行业协会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三是强化社会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直接听取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法人监管为重点,努力提高监管工作整体效能。对于地方法人机构,坚持以法人为单位实施统一集中监管,从整体上识别、把握和控制金融风险。督促其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把各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维持在良好的水平,保持适度的流动性、必要的安全性及合理的盈利性,并指导督促法人机构实行机构扁平化、业务垂直化管理,增强总部的控制能力、调度能力和管理能力。对于全国性银行在辖区的分支机构,重点关注资产质量、盈利状况及规范经营,主要是关注业务运作的合规性、真实性,及时发现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并表监管的要求,加强并表单位的系统管理责任,凡基层行查出的问题,上追到并表单位求原因、查漏洞,如果是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对当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还要同时追究其上级单位的管理责任。

  (四)积极推进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技术手段电子化。今后,常规性的监管工作要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制度,全面进行现场序时检查,原则上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根据各类机构特点,明确报送的资料种类、时间和具体要求,减少随意性。要制定监管工作操作规范,详细规定各类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内容,向金融机构公布,提高透明度,规范操作,增强金融机构对监管工作的监督能力。近期青岛银监局将努力推行监管问责制、监管绩效评级制和查处分离制度。同时,要加快监管系统网络化建设,提高监管技术的电子化水平,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集信息采集、加工、传输为一体,涵盖现场、非现场、机构、高管人员等监管信息,全面反映银行业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静态和动态情况,能够进行量化分析、风险预警和综合评价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加强非现场监管的基础建设,建立监管信息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实行全面、连续的跟踪监控,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年内完成对现行监管指标体系的完善工作,增加、细化非信贷类资产、表外资产负债的监管科目,实现全额资产监管和表内表外并重监管。积极推行监管例会制度,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苗头,及时通过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或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向金融机构进行反馈,督促及时整改,疏通监管意图的传导机制。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重点加强对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和资本比例的考核,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对考核评价情况进行披露。

  (六)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营造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与当地央行的定期沟通制度,通报监管信息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促进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建立与证监、保监等监管部门的合作监管框架,通过实施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并定期相互提供给其他监管机构;相互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和机构的处罚信息;相互通报在有关银行、证券、保险领域重要的活动信息和观点;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讨论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应、效果评估等事项;通过实行三方“经常联系机制”,确保各类问题得以及时快速反馈和解决。三是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维护银行业的整体利益,创造发展大环境。四是建立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良好监管作风,定期召开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议,及时分析监管形势,通报监管动态。同时建立约见谈话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工作思路和存在问题,传达有关要求,或提出监管建议,交流思想和看法,征求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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