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日上午,李沧城管四中队执法人员在福岛路巡查时发现,路边电线杆上一夜之间贴满了小广告,称“要买1个两个月左右的男婴”(上图)。
上午10时,执法人员拨通小广告上的电话,一名自称姓徐的女子接听了电话。当听说执法人员有一个男婴“要卖”,她非常兴奋,称“价钱好说”,并要求立刻看孩子。执法人员与其约定,10时30分,在福岛路东侧的桥头见面。
10时35分,“徐某”与另外两人赶到现场,经过“讨价还价”,“徐某”答应出一千元钱“买”孩子。随后,三人跟负责接头的执法人员到“家中看孩子”,经过一条胡同时,被埋伏在这里的执法人员截获。
据“徐某”交代,她其实姓崔,今年29岁,因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能生育,半月前从吉林老家来青岛,想在这里“领养”一个男婴,陪她前来的两人是她的哥嫂。由于其乱贴小广告,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做出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买孩子”一事做了批评。(赵健鹏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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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弃婴收养管理办法》,市民收养孩子必须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孤儿。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满30周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有收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