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作为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一直被视为道德范畴的问题。但事实上,失物招领当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历来受到法学界人士的重视。我国民法、刑法都对其有专门陈述。目前已提交我国立法机关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更是对遗失物的获取、返还及善意取得作出了详细解释。
招领酬金:要还是不要?
去年10月18日晚,一位前来广州的新加坡商人将钱包遗失在出租车上,其中装有现金及银行卡价值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司机彭国胜通过多种途径找到了失主。喜出望外的失主拿出2000美元给彭国胜作报酬,但被彭婉言谢绝,他认为“人家的钱也是辛苦挣来的,平白无故拿人家的钱没有法律依据”。
完全是巧合。第二天,南方一家钻石珠宝公司的陈经理在沈阳出差时将装有价值一百五十多万元的一千余颗钻石的箱子遗失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张欣将箱子交给了公司。公司将箱子原封不动地交还给失主陈经理。陈经理主动拿出5万元酬金对张欣表示感谢。张欣接受了其中的4万元,将另外1万元捐给自己所在的公司,建立了一个“拾金不昧基金会”。
物权法为招领酬金正名
据了解,目前已提交我国立法机关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酬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梁慧星教授介绍说,1998年,中国物权法课题研究组开始着手起草,1999年底已拿出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提交立法机关。草案建议稿在规定了拾得者的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即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报酬,也可自愿放弃报酬。但一旦拾得者提出要报酬,失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遗失物的价值愈大,酬金的比例就愈小。
遗失物的价值难以衡量的,如书信、照片、证书等,可参照其资力、身份、地位、感情程度等,酌定价值,确定酬金。如果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应当视为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在取回遗失物后,应当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在悬赏和法定的报酬请求之间,拾得人只能选择其一。
专家对索酬存争议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颖怡对《物权法》为招领酬金正名持支持态度。
她说,《物权法》草案写进了归还失物有权索取报酬的新规定,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她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人情”,才具有可操作性。
但也有社会学者提出,《物权法》的出台,可能会导致新问题的出现。
比如,一个拾遗者请求酬金,而失主认为这是自己的东西,拾遗者还给自己是理所当然的,不应当索要酬金,引起双方的争执。又比如,如果有人捡了失主的救命钱,却还能依据法律索要酬金,人间的真情哪里去了?
有偿招领悄然兴起
去年初,我国第一家从事报失服务的专业网站———“深圳市失物招领网”开通。随后,有偿失物招领在全国各地悄然兴起。数月间,深圳、徐州、武汉、石家庄、杭州、合肥、乌鲁木齐等城市均成立了有偿的失物招领公司。
据了解,这些失物招领公司一般以“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的名义注册,通过主动联系失主来开展业务。如江苏徐州“诚信失物招领公司”主动和一些失物高发场所如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火车站、汽车站、公安交通等建立业务联系,帮助寻找失主。失物招领公司实行有偿服务。
据江苏徐州“诚信失物招领公司”负责人李茜介绍,收到失物,该公司即按失主应付服务费的10%预付给拾遗者;待找到失主后,再将失主应付服务费的40%付给拾遗者;限期30天仍无失主消息的,公司将把失物退还给拾遗者,并收回预付金,同时会留给拾遗者2元电话费;拾遗者拒收失物时,失物将由公司自行处理。
本版内容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