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经开始实施。目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前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二代证”在发放范围、扣押条件、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更新的规定,使其更具人文关怀。天津市公安局户政处有关人士对该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发放范围扩大
该法规定,凡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此外,迁入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回国定居的及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进行常住户口登记的,属于公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较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取消了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规定;取消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二、不得随意扣押身份证
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法律对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还明确规定,对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五种情况应出示身份证
依据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上述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四、初领证减免工本费规定
该法规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证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
五、换证之前领取的身份证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六、冒用身份证犯罪追究责任
该法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姜艳秋
李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