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企业须在5月1日前登记
本报讯
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日前就《青岛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发出通知,对全市符合规定的单位、企业和居民发出再生水使用“总动员令”。
通知指出,凡符合《办法》规定的需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单位,应先到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应向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该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而对于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规划居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寓、高层住宅,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以及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应于2004年5月1日以前到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做出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计划,尽快落实再生水利用工作。否则,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减用水计划指标或用水基数。
据了解,我市目前再生水日生产能力4.5万吨。其中,最大的中水供应基地海泊河污水厂目前已经敷设管网3.2公里,日供水能力达4万吨,为周围的居民和企业提供了便宜的再生水。目前我市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绿化、消防以及部分企业的某些生产工艺等。但是与总生产能力相比,利用率并不高,仅仅达到总生产能力的20%左右,因此再生水的推广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理解和支持。据悉,我市再生水的价格为每吨1元,由于使用再生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暂时不需要缴纳排污费用,因此比使用居民用水低0.6元钱左右,比使用普通工业用水低2元钱左右。(本报记者徐瑞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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