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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丢包谁之过?消协:失主有权索赔 律师:获赔有难度
青岛新闻网  2004-03-02 11:49:46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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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因用餐时钱包被盗,一顿饭“花”了近千元,这一倒霉事被家住威海路的刘女士碰到了。昨日,刘女士打来电话寻求帮助。

  刘女士说,前日她到附近一餐厅就餐,因为是周末,餐厅的生意很是红火。上菜后,刘女士去了趟洗手间,五分钟后回来时却发现放在椅子上的提包不见了。刘女士称,包里有六百多元的现金,还有小灵通、银行信用卡、身份证等好多东西。第二天,刘女士到该餐厅找经理讨要说法,经理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也很遗憾。但包是由她自己随身携带的,她理应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且餐厅也有提示“谨防小偷”牌子,毕竟人多手杂,给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经理最后同意给刘女士免单以示安慰,但刘女士不同意,要求餐厅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因此产生分歧。

  消协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律师认为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经营者就要对他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尽注意义务,比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但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只能局限在经营者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在能力范围之内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消费者遭受不法侵害。值得提醒的是,即使商家存在过错,消费者往往会因为对失窃的财物难以举证,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他还表示,从道义上讲,经营者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一种安慰,是非常值得提倡的。当然,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如包裹寄存、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消费环境。(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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