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获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日对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该厂厂长孟宪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他6名直接责任人员也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认定:2003年4月16日至5月9日,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在防治非典期间,利用社会上对过氧乙酸的大量需求,为牟取暴利,在生产过氧乙酸过程中减少生产工艺流程并大量掺水,生产大量劣质和不合格过氧乙酸。产品经该厂门市部销售。有关部门依法查获5698箱过氧乙酸,价值人民币40.8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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