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组织同性卖淫判8年”
2月19日青岛某报报道了南京最近判决的一起刑事案件,说的是酒吧老板李宁因组织男青年向同性恋者卖淫被判处8年徒刑的事。看后为之愕然,让我吃惊的并非此事本身,而是南京法院的这一判决,违反了我国法律确认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
1997年,刑法经过修改,在充分吸收刑法理论研究成果、实践经验并参照国际人权保护发展客观要求的基础上,首次确认了无罪推定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从而把我国的人权保护和刑法理论推进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
无罪推定是指一个人如果不能被证明有罪,则应推定其为无罪之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指要确定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犯罪,必须基于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必须以成文法的形式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发生之前已经公布生效,不能搞秋后算账。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刑法原则的深远意义在于:法律主体包括人、组织等有理由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作出预期,并有权实施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大众心理的稳定与和谐,而作出预期的参照系就是向社会公示的法律文件。如果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事后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则会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失去合理预期,从而导致社会陷于不稳定状态。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被法治先进国家普遍采纳,成为不可动摇的刑法原则。
遍查我国刑法和全部具有刑法效力的法律文件均无同性卖淫构成犯罪的规定,而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等具有效力的字典,对卖淫的解释均指女性出卖色相赚钱的行为,而未包括男性卖淫一说。南京某法院把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规定做了扩大解释,即“他人”既指女性也指男性。这无可非议,但“卖淫”之词仍指男女之间的性交易,至少在词典的解释中未包括同性之间的性交易。。
南京的这一判决即使其出于惩治社会丑恶现象的善良愿望,也是失败的判决。因为法律是效力最高,也是最大、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体现为一种规则,当且仅当法律规则被一体遵守,才能够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和最优化,而任何破坏这一规则体系的行为即使出于善意和保护局部社会利益的考虑,其带来的益处,也会被规则遭破坏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所消弭。由于我国的法治传统比较薄弱,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遵守规则的意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也不能借口惩罚邪恶而破坏法律规则。十年动乱期间,由于不依法办事,多少人横遭迫害,甚至连我们的国家主席也在未经宪法程序免除主席职位的情况下被投入牢狱,这些血的事实足见法治遭破坏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应当为我们现在建立严格的规则意识提供镜鉴。
那么,本案中的同性间提供性服务的丑恶社会现象是否只能听之任之呢?回答是否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而目前予以刑罚制裁绝然不行,理由很简单,因为刑法没有规定。至于以后,则只能通过修改刑法或制定有权解释对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予刑罚制裁。市南区法院姜培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