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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邢秀民: 医患双方要坦诚相待
青岛新闻网  2004-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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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医院要严格执行行业法规,医生要有良好的道德和操行,要严格执行卫生部规定的“医德规范”,这是电网,不可以触碰的。

  我做了30年医生和多年医院行政工作,我想对病人谈点自己的想法。

  知情权是双方的

  医生有义务让病人知道治疗的方式、结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病人也应把与自己病情相关的事实详尽告诉医生,不能用假名、假病历及他人帐号。

  我接诊过一位28岁的未婚女青年,上吐下泻腹痛严重,根据病情我考虑是宫外孕,但病人坚决否认有过性行为,因为是未婚,后穹隆穿刺检查不能做,病人血压急剧下降,我反复询问,病人就是不承认有过性行为,后来病人休克,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立即给病人做了腹腔穿刺,发现腹腔有大量血液,生命有危险,我把利害关系跟陪送病人的中年男子说了,他才说出他和女青年有过性关系。女青年经急诊手术才脱离生命危险。

  我是医生,我关心的是病人的生命,并不关心病人的隐私,但病人必须跟医生讲实话,也要尊重医生的知情权,否则死了人让我负责,我太冤枉了。

  不要误解签字

  医生在做特殊治疗如手术等之前,会跟病人谈话并要求病人签字。有的病人疑惑:是不是我签了字,治疗中再发生问题医生就不用负责了?

  这是个误解。医生把他的治疗风险告诉你,实际上是加重了他的责任。比如一个骨折病人,术前医生告诉他可能会发生不愈合等危险。病人签字后,并不等于术后不愈合与医生无关。如果手术中因消毒不严格发生感染而致使骨头不愈合,医生就有责任。如果病人因年龄太大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出现不愈合,医生就没有责任。

  病人在手术前应仔细与医生交谈,对自己不了解的条款,请医生解释清楚,对合理发生的后果要了解,然后才能签字。有的病人在法庭上说,是医生让我签的字,一共5条,我只看懂了3条。法官只认签字,不会听你的这些陈述。

  医疗赔偿数额要适当

  有的病人在打医疗官司时,动辄提出上百万的赔偿费,有时这是不明智的。法律是有依据的,你要了天价,最后还是按法律规定赔偿,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赔偿费最多5万元,你要求精神赔偿100万元,和“条例”规定的数额相差太大,巨大的诉讼额只会让病人付出更多的律师费,因为律师费是根据诉讼额而定的。

  明智的方法是,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了解自己的大概损失,提出大致合理的赔偿额,使自己最后得到的赔偿数额尽量多些。对于医疗官司,邢主任坦诚地说,打官司的人中有些是在乱打,不打官司的人中,有些人却吃了哑巴亏。市民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把相关的法律精神研究透,你就知道哪些官司可以打,能赢,哪些官司不该打,打官司要耗费时间、精力、钱财,一定要慎重。

  善意提醒

  不要看广告去看病,否则出了问题,追究责任很难。去个体诊所看病,一定要弄清其有无行医资格,如果没有行医资格,你发生问题后,只能追究非法行医责任,而不能追究医疗事故责任。

  每次看病后,都要把门诊病历、化验单、拍的片子、各种报告单完整保留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可以提供证据。既使没有纠纷,对今后看病治疗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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