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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利益有“法”管 工会有10名以上女会员应建女职工委员会
青岛新闻网  2004-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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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28日审议通过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这个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条例指出,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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