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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捐学校免征印花税
青岛新闻网  2004-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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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捐学校免征印花税

  据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教育事业用地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还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教育事业相关用品享受的关税优惠政策。通知指出,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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