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保护存款人利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办法》分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附则,共5章55条以及5个附件。
《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必须建立在各项资产损失准备足额提取的基础之上,并在信用风险资本要求计算方面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交易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比例的商业银行还须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此外,《办法》首次规定符合条件的重估储备、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并取消了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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