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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灾害防治行政法规明确―――人为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40多个大中城市地面沉降较为严重
青岛新闻网  200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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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从3月1日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将不被批准建设。违者将受到法规的追究。

  在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表示,即将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各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部有关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据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正式确立了“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等重要原则。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1949年以来,全国已有上海、天津、苏州、无锡等40多个大中城市出现较为严重的地面沉降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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