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近日,摇滚歌手崔健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音像店和音像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
崔健在诉状中称,他于2003年3月8日在第一被告北京樱花七星文化交流中心第十二音像店处购得第二被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复制、第三被告天津音像出版社出版的
C D光碟。经查,该盘中所有曲目均由原告演唱,并有25首曲目的词和曲均由原告创作。
崔健认为,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复制、发行载有原告表演及创作的音像制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益,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程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