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购买一套商品房,同在一幢楼上,同一样的户型大小,同一时间领取房产证,为何缴纳的办证契税却相差2000多元呢?带着这样的疑问,家住银川西路的李女士拨通了本报楼宇热线。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人士指出,因购买房屋的时间不同,办证契税的计征标准也有不同。
1998年9月,李女士在银川西路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直到今年1月,她才拿到了房屋产权证。
在办理产权证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向她收取了5000多元的办证契税。而她发现,楼上住户也是今年1月份取得房屋产权证,但缴纳的契税才3000多元。楼上住户的房屋面积与她的住房一般大小,因其在1999年10月购买,房价上涨比较快,楼上住户交纳的房屋总价款比她的要多,但缴纳的办证契税却比她低了2000多元。一般来说,房屋总价款越高,计征的契税也应当越高,但为何她遇到的情况恰好相反呢?
对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有关人士指出,根据我市的房产契税的有关规定,有关单位是按房屋交易的时间来计征办证契税。虽然徐女士与楼上住户的房屋面积大小一样,房屋总价款相差不多,但因房屋交易时间的不同,其办理房屋产权证计征的契税与楼上住户也不完全相同。
【政策链接】青岛市契税政策规定,1997年10月1日前购房的,按照6%计证契税;在1997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期间购房的,按照3%计证契税;自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房暂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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