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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有了明确规定 外汇现钞可存入银行
青岛新闻网  2004-02-25 00:00:00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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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我国首次对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据悉,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自己持有,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如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还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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