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3年7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保险金:
1、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副厅级或担任过市直单位正局级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担任过市直单位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正处级或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副处级或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科级及其以下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建国前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二)从2003年10月1日起,企业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保险金
1、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70元;副厅级或担任过市直单位正局级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担任过市直单位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50元;正处级或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副处级或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科级及其以下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以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房屋增量补贴、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抚恤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