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规定:青岛市市属企业、各区(市)属企业以及参加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将增加和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按从2003年7月1日起和2003年10月1日起两个时段计算,按相应标准增加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据了解,这次提高待遇,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离休干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所属企业离休干部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建国前老工人和中央、省属驻青企业离休干部所需资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据介绍,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花名册》后交企业核实。企业签章确认并将《花名册》报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增加和补发的养老保险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划入个人帐户。(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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