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党内监督条例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
条例明确规定,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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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有权质询全体会议决议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体会议、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条例还明确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地方党委委员可要求罢免同级委员
党内监督条例确立了“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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