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从市人事局获悉,日前,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可以在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
毕业生创业优惠多
我市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交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登记类及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个人交纳外,其档案由本人自愿存放在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费减半收取。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对毕业之日起2年内不愿继续经营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半年未就业可办失业
新政策规定,凡是青岛市生源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进入全市劳动保障体系,与社会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想深造报到证留三年
对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市生源应届普通大专、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到成人高校继续深造学习,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与其所取得学历相对应的“青岛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刘承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