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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毒品竟达94吨 黑龙江毒品第一案审判纪实(组图)
青岛新闻网  2004-02-23 11:11:58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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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受审

庭审现场

  黑龙江最大的贩卖毒品案在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史丙中等4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告单位湖北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和齐齐哈尔嘉旭经济贸易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四川乐山中西制药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化学制药厂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和200万元。

  这起案件涉案毒品94吨,涉案被告人34人、4个被告单位,非法获利400余万元,曾被列为2002年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十大案件之一,引起过广泛关注。

  本案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有贩卖、运输、制造和转移毒品罪4种,被告人来自黑龙江、河北、内蒙古、山西、四川、湖北等省。案情之复杂、贩卖毒品数量之大、贩毒时间之长、次数之多、获赃款数额之大令人震惊。在贩卖形式上几乎是上下购销“一条龙”,采用更换包装伪装添加剂品名的手段,多次利用铁路将咖啡因分别发运至河南、山西、内蒙古等地,通过他们的制造、运输、转移、贩卖行为,大量咖啡因流入社会。

  咖啡因从何而来

  据办案法官介绍,涉案毒品货源主要来自孙伟民和史丙中两条线。

  1992年底,一个偶然的机会,被告人孙伟民得知贩卖咖啡因能够赚大钱,于是赶到吉林省舒兰某制药厂,通过关系找到了该厂的厂长赵某,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00千克咖啡因,并将所购咖啡因发运至河北省邯郸市,卖掉后得赃款3000余元。高额的利润引发了孙伟民更大的欲望。

  孙伟民的父亲原在牡丹江制药厂任副厂长,这使他知道贩卖咖啡因能够获得巨额利润,但由于国家对咖啡因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管理非常严格,轻易不容易买到,他就找到当时的邻居、与他父亲同在一个单位的职工郝梅英。孙谎称自己的亲属养奶牛,要买点咖啡因给奶牛下奶,郝梅英满口答应,但郝在药厂只是一名普通职工,不可能买到咖啡因,郝梅英便找到当时的销售科科长刘福文,求刘福文帮助购买。刘福文又找到齐齐哈尔市化学制药厂销售科副科长陈波。刘福文身为销售科科长,十分清楚国家对咖啡因销售的严格规定,于是拿了一份本厂咖啡因购用证明的复印件,和郝梅英、孙伟民等人一起赶到齐齐哈尔,在陈波的帮助下,分两次购买咖啡因1.5吨。孙伟民将咖啡因贩卖后,给刘福文5000元好处费,给郝梅英3000元。

  孙伟民在曲线买到大量咖啡因的同时,又自己直接找到了原来的老朋友——齐齐哈尔市医药批发站退休干部董联军。在董联军的指点下,孙找到齐齐哈尔化学制药厂销售科科长杜军,后因齐齐哈尔化学制药厂经营不善倒闭,杜军又将孙伟民介绍给齐齐哈尔市嘉旭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申利娟,最终买到了大量咖啡因。孙转手后,得到了一笔数额可观的“纯利润”。此时,蓄谋要更大发展的孙很是大方地给了董联军一笔好处费。拿到这笔钱的董联军为孙伟民找到了一个更大的货源,即齐齐哈尔市第四制药厂销售科购销员刘庆华,并以该药厂的名义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咖啡因购用证明,到黑龙江省医药工业公司购买了大量的咖啡因。孙伟民将购买的咖啡因在齐齐哈尔火车站通过齐齐哈尔铁路分局老干部处的工作人员赵文倩运往河南省漯河站,卖给被告人樊德生,由被告人樊德生将咖啡因转运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高勒站,卖给被告人王洪军,由王洪军转卖他人。孙伟民还将所购咖啡因运至内蒙古包头站,由李虎和杨瑞英夫妻二人帮其卖掉。

  另一条线是武汉同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经理李绿荷。李以单位的名义找到被告人史丙中等人,要求史丙中等人为武汉同济药业集资100万元,并承诺由武汉同济药业帮助史丙中等人购买咖啡因。李绿荷于2001年3月伙同销售部副经理曾庆江持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无效的咖啡因购用证明复印件,找到四川乐山中西制药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任光华,联系购买咖啡因的相关事宜,任光华请示了当时的代总经理王世春和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吕友明并获同意后,开始大量卖给武汉同济药业咖啡因。任光华曾经向公司领导提出过武汉同济没有合法的购买手续,能否继续向其销售咖啡因的问题,但公司领导一意孤行,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继续向武汉同济药业销售,获取不义之财。自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一年的时间内,乐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共卖给武汉同济药业咖啡因38350千克,非法营业额190余万元。

  另外,史丙中自1992年12月下旬开始,经他人介绍结识了杜军和申利娟,并在以上两人所在单位购买了大量的咖啡因。史丙中将购买的咖啡因分别卖给樊德生、赵丙坤等人,由樊德生、赵丙坤等人将咖啡因卖到河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

  举报牵出大案

  2002年4月,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齐齐哈尔火车站伪报品名,将大量的咖啡因外运。

  接到报案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高度重视,指令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迅速成立专案组。5月18日,对齐齐哈尔车站采取了布控措施,当被告人赵文倩到齐齐哈尔火车站发运咖啡因时,将其捕获归案。经突审,赵文倩交代了其在齐齐哈尔火车站为孙伟民发运大量咖啡因的事实,并交代孙伟民和购买咖啡因的郝来喜正住在齐齐哈尔市某旅店。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迅速赶往旅店,将孙伟民和郝来喜捕获归案。孙伟民归案后,史丙中也被缉拿归案,警方当场缴获咖啡因3吨。与此同时,警方了解到,这帮犯罪团伙交易毒品的数量惊人,而且涉及地域广泛。一个毒品大案逐渐浮出水面。

  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时间跨度大,此案引起了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和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安部指令此案由哈尔滨铁路局负责侦破。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的干警们不辞辛劳,长途跋涉,奔赴黑龙江、河南、四川、内蒙古等地,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捕获归案,并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2003年8月,34名被告人和4个被告单位被提起公诉。哈铁中院的领导非常重视,院长徐永森亲自布置,成立了由主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长吉鸥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法官放弃了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反复审阅了全案40余本卷宗,作了大量的阅卷笔录,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同年9月10日至12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控辩双方争论激烈

  本案的案情十分复杂,卷宗多达40余本,检察院指控的事实66笔,第一次开庭时间长达3天,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争论激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咖啡因是否是毒品,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咖啡因不是毒品,只是一种精神药品;被告人所在河南、内蒙古等地吸食咖啡因的现象十分普遍;长期吸食咖啡因不会使人形成瘾癖;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法律和法规均明确规定咖啡因不是毒品。

  咖啡因究竟是不是毒品,既不能由某个单位或者个人决定,也不能由吸食者的数量来决定,而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科学鉴定,并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卫生部988年1月22日《转发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对安纳咖、咖啡因加强管理〉的通知》、1989年2月10日《关于贯彻执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明确规定,咖啡因是毒品。无论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终了的犯罪,还是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均应使用修订后的刑法及相关的解释。其理由有三:一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未确定咖啡因的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相关通知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前,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黑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在黑公通字199627号《关于办理毒品案件若干毒品量化标准的暂行规定》中确定了咖啡因的具体量化标准,但所确定的数量标准要严于现行司法解释确定的数量标准。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罪名、构成要件、情节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行后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那么,被告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呢?

  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提出,各被告单位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他们认为,各相关被告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即使某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也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认为,国家有关医药管理部门自1988年以来,先后发布《重申对安钠咖、咖啡因加强管理的通知》、《咖啡因管理规定》、《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咖啡因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应凭主管部门介绍信;外贸单位购买的咖啡因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国内销售;使用单位应持省级药品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发的证明购买,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建立购销核查制度,核查购买者的身份及相关证明;必须对使用现金的购买者进行严格核查,严禁向无购用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咖啡因必须使用购用证明的原件,禁止超量供应和使用现金交易。被告人王时春等人作为咖啡因生产和销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销售人员,已经从事本职工作多年,熟悉国家规定,明知其销售行为违法,依然违反规定大量销售,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先后20次卖给武汉同济药业咖啡因近40吨,导致大量咖啡因非法流入社会。

  法院还认为,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主观上不仅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咖啡因管理规定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违规大量销售咖啡因的行为,非法销售所得归单位所有,符合单位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宣判

  隆冬的哈尔滨,滴水成冰。

  12月10日上午9时,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门前戒备森严。几辆警车鸣着警笛,引领内乘被告人的大客车驶进法院。34名被告人被警察依次押下警车。在被告人中有六七个已头发灰白。几个女性被告人特别显眼。在上楼的时候,多名被告人需要警察的协助。

  等待开庭时被告人被安排在审判大厅外,站了满满一走廊。有的低头垂手,默然无语,有的则靠在墙上,抖成一团。

  9时30分,被告人被带入审判大厅,审判正式开始。他们在审判大厅内足足站了4排。

  在宣读判决的过程中,一个满头白发的女被告人只得坐在椅子上,不住地颤抖。

  判决书宣读了两个多小时。

  在法庭上,法官列举了3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史丙中贩卖毒品21次,数量46525千克,所得赃款120余万元;被告人孙伟民贩卖毒品22次,数量26025千克(有2500千克未遂),所得赃款100余万元;被告人赵文倩运输毒品14次,数量20425千克,所得赃款7000余元;被告人樊德生贩卖毒品11次,数量17375千克,所得赃款20余万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审判决被告人史丙中、孙伟民、赵文倩、樊德生等4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齐齐哈尔市化学制药厂等4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200万元至400万元。

  审判长吉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从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毒品数量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看,一些被告人当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考虑到这些被告人有重大立功情节、积极主动供述罪行和检举他人,被告人多数是单位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与“毒枭”有很大区别,该案是共同犯罪、存在责任分担问题,咖啡因这种毒品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在毒性等方面与冰毒和海洛因有很大区别等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法院依法对这些被告人作了从轻判决。(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召国 王立新 通讯员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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