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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机“忘”收款 法院:不当得利须返还
青岛新闻网  2004-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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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近日,市南法院就中国银行青岛市市南支行与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侯某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侯某将取得的不当利益8222.84元返还给市南支行,并支付利息。

  1999年,侯某在市南支行办理了活期存折和长城电子借记卡。2000年5月28日和31日,侯某用借记卡在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购物两次,共消费8222.84元,但因POS系统故障,没有从借记卡上扣除这些款项。侯某发现后将借记卡上的全部款项全部提取。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从侯某在 P OS机数据清单上的签名,可以证实侯某确实从借记卡上花费了该款项。虽然消费时 P OS机系统显示交易成功,但实际未能成功扣款,侯某理应将款项及时支付给银行,但侯某却将该款从卡中取出据为己有,该行为缺乏合法根据,取得的系不当利益,应向原告返还,并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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