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
海关总署就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称,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增加到7475个。同时,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
我国将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20%下调至15%,其他维持不变。我国还对209项商品实行进口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4个税目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我国继续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海关总署公告称: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对原产于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东盟9国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但各国的商品范围和税率不尽相同,而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也已并入其中。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税目分别为238、330和131个。
针对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公告确定2004年两地首批适用《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分别为374个、311个。
此外,公告还规定了对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等。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关税水平在连续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2004年又进一步下调,降至10.4%,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决心。随着我国不断降低关税水平,相信会有更多的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促进我国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这也是我国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的新贡献。这位负责人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全国海关将以此为契机,依法完善关税征管,提高关税征管水平,确保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