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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接到了这样的一件投诉。陈先生一行数人与北京某旅行社约定,交纳包车费1000元,向该旅行社包车赴北京郊县一日游。在旅游行程中,由于司机不熟悉地形,沿途打听道路,耽误了很长的时间。在游完第一个景点,驱车前往第二个旅游景点途中,汽车轮胎突然爆裂。司机没有任何准备,既没有带维修工具,也没有备用轮胎,在路上滞留了三个多小时。由于晚上要搭乘前往广州的火车,迫于无奈,陈先生决定放弃对下一个旅游景点的游览,自行搭车回到了北京市内。回到市内后,陈先生认为旅行社违约,没有完成约定的行程,要求旅行社退还300元的费用。
旅行社称,车辆发生故障后,旅行社立即安排另一辆车前往出事地点,并通知当事司机向乘客予以解释说明。陈先生是由于自己担心耽误当晚去外地的火车,而自愿放弃了第二个景点的旅游,中断了行程,而且旅行社也报销了陈先生从事发地返回市内的车费,并主动退还了尚未发生的景区门票费用。旅行社方认为不应再退还陈先生任何费用。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旅行社与陈先生的口头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包车一日游”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的口头形式的合同。
其次,由于旅行社没有在出行前对车辆进行检修,事发后又没有充分的应急准备和措施,对旅游途中的意外估计不足,导致了途中耽误时间过长,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的行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旅行社应该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最后,面临突发的事故,旅行社立即安排另一辆车前往事发地,并报销了陈先生回程的车票,这些都是旅行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采取的补救措施。陈先生没有乘坐旅行社派出的另一辆车继续行程,而是自行搭车返回市内,这也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由于陈先生放弃了旅行社采取的补救措施,那么由此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陈先生也不应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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