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共178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历经13年的砥砺,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了。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亮点之一发展党内民主贯穿条例始终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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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亮点之二10种监督制度有具体规定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表示,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正是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
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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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其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亮点之三明确监督中央政治局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权威专家指出,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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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如何真正落实?条例单列一节,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这项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
亮点之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指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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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党建研究专家黄苇町说,“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亮点之五监督制约与
保护支持相结合中央纪委法规室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表示,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解读这位专家表示,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也是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权,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亮点之六重视下对上的监督条例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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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指出,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黄苇町说:“条例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在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
亮点之七对舆论监督作出规定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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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
亮点之八重点解决可以解决的问题中央纪委负责人指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
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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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苇町认为,“这其实是要求领导干部对举荐的干部要负责到底,就像要求生产者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一样,产品出了问题就要找你。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新闻背景 一步走了十几年
《党内监督条例》的前期酝酿可以追溯到1987年,而关于党员和党的组织要接受监督的原则精神,则在1956年党的八大和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就已经以法规形式提了出来。
1987年7月29日,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在特定背景下中央反腐倡廉、为群众办实事的重大举措之一。
1990年后的13年里,十四大、十五大都一再重申拟定《党内监督条例》,还曾提出过制定草案或试行法规的设想,并从十四大之后着手起草工作。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指明了具体方向。
2003年春,全党兴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这为《党内监督条例》的诞生增添了强大动力。
这个条例的制定历经十几年,这也说明,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本版内容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