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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回半天被单位开除 律师:单位处理不合理
青岛新闻网  2004-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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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问:我的老家在外地,因为回老家过年,回青岛时火车票太难买,当时我也未打电话告知单位,回单位时晚了半天,结果被所在的打工单位开除。请问单位的这种处理决定是否正确,有关法律对开除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开除是指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劳动者勒令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形如: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和指挥,或者无理闹事,打架斗殴;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四、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损公肥私;六、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行为或刑事犯罪的。

  因此,你的情况不属于上列情况,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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