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青岛建信公用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3户连续三个月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查无下落的纳税人,责令2004年3月2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将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名单详见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200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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