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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乞讨救助规定 四种情形不予救助
青岛新闻网  2004-0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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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在几经易稿后已出台并于1月30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救助的情形和三种必须终止救助的情形。

  《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不予救助和终止救助的几种情形:

  不予救助的四种情形: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第二条规定情况;2.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3.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4.求助者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终止救助的三种情形:1.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站而擅自离站;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

  《规定》的第十四条还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个人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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