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为规范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将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听证制度。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10日公布,国土资源部于近期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它的出台,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成立以来,有了首部结合系统自身特点的规范听证工作的规章,意义重大。
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特别规定: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这些情况下可举行听证
新闻背景
按照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日前签发的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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