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进行的第四次修正。这次修宪,从启动到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历时整整一年,工作中体现的几个主要特点非常明显。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性质及其所处的执政地位决定,修宪工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同以往三次修宪一样,这次修宪从启动到修改建议的形成,始终都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党中央确定了这次修宪总的原则和工作方针,主持、组织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通过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保证修宪工作的顺利完成。修宪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体现了党的执政地位,显示了党对修宪工作的领导作用。
二、充分发扬民主
充分发挥民主,是党领导修宪工作所坚持的一项原则。这一点,在这次修宪过程中体现得更加充分。一是对修宪的具体内容,没有事先提出方案、划定范围,而是先自下而上地广泛征求意见。中央修宪小组在南方和北方多次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学专家以及经济学专家对修宪的意见和建议;在对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修宪初步方案后,进一步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中央修宪小组负责人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经济学家座谈会,听取意见。经过两下两上、反复研究,形成修改方案。笔者先后两次应邀参加座谈,对这次修宪的民主氛围是有深切感受的。二是严格按照党内民主程序办事,《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到中央政治局,最后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再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建议》进行了热烈讨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事实表明:这次修宪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修宪的内容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遵循法定程序
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一规定表明,宪法的修改在程序上有别于一般法律的修改,体现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修宪的严肃性。这次修宪同以往三次修宪一样,都是依照这个法定程序进行的,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典范。
四、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
现行宪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修改哪些内容,都要从客观实际的发展要求出发,是由现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我国自1999年3月第三次修宪以来,客观实际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形势要求现行宪法与时俱进,以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因此,再次及时地修宪是必要的。这次修改宪法的内容都是为客观实际所要求,顺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比如,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而产生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经在现实中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理所当然地应当在宪法中确立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又如,在社会变革中已经出现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予以肯定,符合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再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所增加,群众迫切要求宪法对私有财产给予更加明确的保护,等等。总之,这次修宪完全是从实际出发,适应和推动社会发展的。
五、坚持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我国宪法反映实际、指导实际,因而具有对客观实际的适应性。同时,又要看到,客观实际是恒动的,而宪法又需要相对稳定,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在全面深化,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在发生深刻变化。这次修宪就是要适应新情况新变化,尤其是要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进宪法中。这样修改,就是要增强宪法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这次修宪只是对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不是大改,可改可不改的都不改,只是非改不可的才修改。这样才能保持宪法的稳定性。现行宪法虽然几经修改,包括这次将要作出的修改,但宪法的根本性原则和制度并未改变,诸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方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从来不变,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有制为主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来不变,等等。事实表明,我国的宪法是稳定的,同时又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能够适应客观实际需要的。
六、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决定宪法是否修改、修改什么、怎样修改的基本准则。这次修宪充分体现了宪法的人民性。通过修宪使宪法更好地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从这次修宪的内容看,把“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以推进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成;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正确处理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在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此等等,都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这次修宪工作自始至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将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这将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修宪。
(许崇德)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