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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免征
青岛新闻网  2004-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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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如何缴纳?请有关企业关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日前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市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这是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利好消息。

  该通知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非公司制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债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王述奎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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