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将1955年制定并公布实行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修订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新《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兑换程序等作了修改,青岛市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王琪昨日对此作了解读。
据介绍,1955年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由于限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状况,已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的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广泛征求金融系统发行出纳人员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予以修订。
王琪称,兑换新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有效杜绝犯罪分子有意裁剪、拼凑人民币,以多兑换人民币的情况发生。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之机,侵占国家财产现象时有发生。如个别犯罪分子将4张同面额的人民币从四个方位呈正十字形裁下四分之一,多拼凑成一张同面额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然后到银行兑换,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为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新《办法》特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只能兑换半额。另外,若持有人对兑换办法有疑义,可拒绝兑换,同时可申请重新鉴定。
据介绍,新《办法》不再单独对因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做出规定,其主要原因是,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在实际兑换业务中发生很少。如有发生,作为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特殊处理。(本报记者)
兑换标准有变化
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有了新标准,即“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残缺人民币全额兑换,及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标准”修改为“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备规定特征的全额兑换,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
兑换机构也转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直接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因此,在《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将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变为“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