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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尚方宝剑物业公司的紧箍咒 《物业服务合同》得签仔细
青岛新闻网  2004-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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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业主都知道了作为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最重要、和业主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一项权利就是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优秀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并和选好的物业公司签订好《物业服务合同》,因为该合同签订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这份合同该如何签定呢?

  1、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由于现在专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专提供某一项服务的物业公司,所以在服务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全部的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服务内容。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解释】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物业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物业内容。而该公司在接手以后,除了物业费是自己收取外,其余的物业服务内容全部以低价委托给其他没有业务的物业企业,来赚取其中的差价。而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以低价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成本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像这种情况,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服务合同里没有约定,那么,业主只能是白受损失。

  2、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更具体地约定。

  【解释】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

  3、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并且尽可能地明确责任。

  【解释】例如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等。

  4、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其处罚的内容,但是它弥补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对此一定要有所约定,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才能保护业主利益。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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