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周刊概括《党内监督条例》四个“前所未有”
新一期的《瞭望》周刊刊文解读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概括了该条例的特点和亮点———四个“前所未有”。确立纪委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
《党内监督条例》明文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前所未有的。
按照监督条例规定,表明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十项制度形成大规模监督网络
统一规定十项监督制度,形成全面整体推进态势,这是前所未有的。
十项监督制度中,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和质询、巡视等,都是这次条例中新的(或补充的)规定,可以说是监督制度的创新和亮点。例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述职述廉、中纪委常委向中纪委全会述职述廉,具有很大示范作用。
十项监督制度实际上筑成了规模宏大的监督网络。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网式监督,必将使我们党在自我约束、自我修复和自我净化上获得很大益处。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
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赋予舆论监督法规保障地位
在监督条例中正式载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也是前所未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