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岛2月2日电 (记者 冯杰)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办事拖拉等行为,有关企业或个人可进行投诉。青岛市近日出台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需要转办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为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青岛市近日出台的《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或个人单位可投诉的各类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办事拖拉、态度生硬、不履行职责、政务不公开、“吃、拿、卡、要”等行为,以及“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等问题,还包括“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执行公务不按规定着装的”等情况。
按照规定,对被投诉查实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或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对投诉事项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承办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青岛市政府日前将3部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整合成立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中心将改变过去单纯注重被投诉事项的解决而忽视追究相关责任的做法,对查实的被投诉对象,将根据《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